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继续侦查,通常意味着证据还不够扎实,就像是炒菜时忘了放盐,味道总觉得差点儿意思。可能是因为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说服法院把嫌疑人送进“不夜城”(监狱)。
这就好比是你在超市排队结账,结果发现自己忘了拿钱包,前面的顾客都准备好了,但你这儿却卡壳了。检察官可能就是觉得你的“购物车”(案件)里缺那么几样关键的“商品”(证据),得回去再找找。
所以呢,检察院决定不急着“买单”(批准逮捕),而是选择“再逛逛”(继续侦查),希望能找到那些打折的“特价商品”(关键证据),让整个案子这个“购物篮”装得更满,更有信心去“收银台”(法庭)结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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