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者主责如何赔付
时间:2023-05-03 15:43:25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死者主责如何赔付

死者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都是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被告提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负有举证责任。在这一点上,原条文和新条文没有变化,而是更加明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已。

(二)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按照新条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好像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但是,对这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正确的。因为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只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则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当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有专家认为,新条文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则,是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其理由是,只有行为人一方的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唯一原因,且实行不问行为人过错规则的时候,才是无过失责任原则。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理解是: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而不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将无过失责任原则理解为只有行为人一方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是对无过失责任原则理解的一种误导。事实上,新条文的这一规定,是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优者危险负担规则的结果。这就是,在侵权法的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无过失则无责任,但由于考虑到机动车的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强,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机动性能且缺少回避能力的情形,因此,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时候也要适当补偿,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不是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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