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周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后,儿子一直由妻子抚养。今年4月,周某因身体患病诉至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要儿子来自己身边尽孝心。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周以其患病需有人照顾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周某与王某于2011年3月经柳北区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小明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周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今年4月,64岁的周某却突然将前妻王某诉至法院,以自己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需要人照顾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并由王某支付每月400元抚养费给他。
庭审中,54岁的王某却称不同意儿子跟前夫生活,因为儿子现在还是未成年人,正在读高中并且住校,星期六下午6时过后才放学回家,星期天傍晚6时就要去学校。王称,她自己也患有脑梗及脑缺血,也需要照顾,但她从未考虑到要儿子照顾她,她更希望自己能照顾儿子并让儿子好好读书,况且儿子即使跟前夫一起生活,因为学习任务重,也不可能照顾好前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小明尚未成年且在校就读,其本身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又不愿与周某共同生活,因此,周某以其患病需有人照顾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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