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形式的创作人,可以通过自愿申请著作权登记,表演形式著作权经登记后,可以尽一步保护表演著作权。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一、什么是表演者权利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也包括演出单位,即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条例第33条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者享有的权利,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著作权人往往通过授权许可或转让来行使表演权。获得表演权许可的表演者对原有作品作艺术性加工、创作、再现、这些行为就是表演。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对其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因此,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人,后者属于表演者。正是由于表演者之间这种艺术创作水平与领悟能力怕差异,使得同样的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表演,其效果大为不同。所以,法律要对含有创作性的表演予以保护,赋予表演者相应的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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