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演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吗?表演属于个人著作权,受保护。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报酬。中期不区分作品是否发表,而是区分作品是否发表(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捐赠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或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标的物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和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x)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利,(十一)播放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以有线或者中继方式向公众传播播放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13)制作权,即通过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即,(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有关的表现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著作权的实际情况处理。其他人员需要使用演出时,需征得演出人员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属侵权,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消除影响,他们还需要追究精神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表演者权利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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