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界限:
1、保险诈骗仅限于保险合同,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则要广泛的多;
2、保险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隐瞒其履约能力的真相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由于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而不会为履行合同作积极的准备,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的事实,总是寻找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敷衍了事,携款逃匿,大肆挥霍通过签订的合同获得的财物,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借贷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方面。而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夸大履约能力是由于认为自己具有完全履约能力或者是为了增强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感,签订合同后会采取积极措施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努力促使合同的全面履行;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的事实,一般会承担违约责任且有实际行动;所收取的对方当事人的贷款、预付款、定金等,会用于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因此,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行为人,即便在现有条件和状况下无法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只要其有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诚意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少平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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