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医患纠纷调解,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暂行办法》界定了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方之间因为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与患方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
《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了包括综治、卫生、司法、公安、财政和信访部门在内,参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宝鸡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原则,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的相应程序。《暂行办法》特别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据市卫生局工作人员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将独立于医患双方、卫生部门、司法部门之外,站在第三方立场,具有公平、公正性,且在双方自愿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五种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
《暂行办法》要求,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指导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分别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医疗纠纷的赔付。
《暂行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但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暂行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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