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绑架了不可以杀了绑匪。被绑架了杀死了绑架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属于对于对正在进行绑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
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
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
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
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
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
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
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
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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