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那么此条例说明房屋补偿为自身的价值,跟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
按照法律规定: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户口与宅基地的取得是有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主要是宅基地喝房屋,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拆迁补偿的分三种:优先置换同等面积宅基地画地安置,房屋为重置成本价;?货币补偿=房屋重建价+宅基地价;?房屋置换,原地回迁不得低1:1。再此可以看出,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是与户口没有关系。
因此,拆迁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关系,那么农村按户口补偿是否合理呢?那就要看补偿与安置的问题。补偿的依据是对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安置是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的保障。户口虽然不影响补偿,但是对安置会有实际关系,即获得免费的安置面积或者低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在实践过程中,律师大多争取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合法的政策来解决的。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关系
1、首先我们对户口有个简单了解。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农业户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经营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解读: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也可以参考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关系
(一)宅基地部分补偿
(二)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从法律上分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的。说到此,被征地拆迁人肯定会说,那标准太低了。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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