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但是,仍有几类行政决定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国家行为,比如与国防、外交、军事等有关的行政决定;
2、内部人事关系处理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对民事纠纷的调处行为,包括对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调解。
二、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有几种特殊情况: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4、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5、不服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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