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行政处罚的详细说明
时间:2023-07-02 16:53:22 3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律法规都只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但是在行业文件里,有的做出了规定,例如:在国家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国烟法[2003]2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

一般的,告知期限一般是3天,这3天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期满后,可以履行内部处罚审批程序,负责人同意后,即可下达处罚决定书。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策

(一)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把执法上升到执政的高度。要总结、借鉴、推广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使这项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一项新事物,为各级领导及广大群众所认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而领导的支持、群众的理解则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社会基础。一要运用新闻媒介广为宣传,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广大群众了解把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意义,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要进入社区宣传发动群众,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三是要在接受社会监督中提高声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要始终坚持政务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执法跟踪制、错案追究制;四是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执法塑形象活动。

(二)进行专项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制定涵盖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原则、作用,执法主体的设立、性质、地位、职责,执法的具体管理体制、运作方式、执法程序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专门性法律,对涉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也即应当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全面立法。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及执法实践的需要,至少应当进行如下专项立法: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条例》,对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目的、原则、实施集中处罚的程序、备案与监督程序等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方式、步骤、领域、范围及报批程序、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行使职能的程序等作出具体的规范。对此,国务院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其他地方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合理的执法体制

国务院设立相应的垂直领导部门,明确隶属关系,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调研和指导,以解决包括立法、调整法律关系、统一管理体制,确定装备服装经费和待遇标准等行政执法工作中碰到的诸多矛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还应解决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合理化、制度化。从行政组织的设计来看,在其纵向结构中,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职能基本上是与行政执法职能成反比的。层级越高,宏观调控职能越大,层级越低,行政执法职能越强。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11)因此,城市管理中,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主要承担决策、理论研究、协调、队伍建设、执法规范等宏观调控职能,对各项事物的具体执法权必须适当向区、街道下移。在区、街道等基层设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可以使执法队伍与地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执法效能的有效发挥。由于现有法律及体制方面的原因,街道并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街道执法长期处在一种非法的尴尬境地。为解决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在街道、社区城市管理问题严重的地方设立类似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的城管派出机构,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发源地。

(四)加强城管执法局与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

为了协调城管执法与其他划转全部或部分处罚的职能管理部门的关系,可以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构,机构设置可以放在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和工作安排,协调和处理城市管理的工作关系和矛盾。对一些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要制订综合性的对策,通过堵疏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逐步予以解决。城管执法局与行政职能部门为了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应建立信息联系、相互监督的机制。具体设想如下:一是建立起行政管理与信息交流共享网络,实现行政管理档案的网上共享。特别是共享行政相对人的许可资料信息、行政处罚的资料信息。二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城市管理协调机构,来运作、协调关系。联席会议具有行政协作决议权、决定权,城市管理协调机构按已有程序协助有关部门沟通、具体操作协作事项。三是明确各协作方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确保行政协作制度正规运转。四是建立协作责任追究机制。把协作作为考评内容,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协作义务的,明确为考评不合格,应予扣分(12)。好的协作应做到: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在管理事项决定的合理工作日内抄送城管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的,城管执法局应当在限定的时间通知行政职能部门;作出重大管理事项或行政处罚时,相互征求意见;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不当处罚或不当管理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五)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严把入口关,执法队伍人员,必须经人事部门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条件招收,严格把好入门关;疏通出口关,对于违法乱纪、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情况严重的人员,要打开出口渠道,及时清理。二是要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执法,确保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三是建立行政约束机制及有效激励机制。制定诸如城市管理行政人员奖惩办法人员岗位责任工作成效考评办法及队伍管理考评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将执法成效、办案质量、队容风纪、办公秩序、财务管理、信访工作、快速反映、社会考评、单项活动等方面工作量化为具体目标,通过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讲评、年底总评,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层层细化分解到各个岗位和人员。对表现好的执法人员,给予通令嘉奖和记功奖励;对表现差的,督促查处,直至勒令限期调离。四是提炼行业精神,塑造行业文化。执法队伍应有自己的组织精神,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增强队伍的战斗力。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明确执法的宗旨,端正执法理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塑造我国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作者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张学雁)

参考文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陆迎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若干问题评析》,《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78-80页。

李积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理探索》,《甘肃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8月,第42-43页。

彭志芳:《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河北法学》2005年1月,第139-144页。

赵荣福:《如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管监察》城市导报,2003年10月3日,第7版。

官爱玉:《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研究》,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13-22页。

关保英:《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25页。

同。

同。

吴金群:综合执法:《行政执法的体制创新》,地方政府管理,2000年第9期。

(1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4月)。

(12)吴军辉:《试论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协作制—兼议如何正确处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2001年广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政府研讨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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