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离职并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教师群体来说,若不幸因公殉职,将能享受到一次性的抚恤金补偿,其额度等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再加上该教师生前四十个月所领取的基本工资之和。而若是因疾病导致的过世,同样能够获得一次性的抚恤金补偿,其额度则等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这位教师生前四十个月所领取的基本工资之和。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