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可以在保外就医期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关于发行申请手续,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咨询。退休人员犯罪后,如果想申请保险以外的医生,也有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不是想申请保险以外的医生。退休人员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犯罪嫌疑被通缉,未被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拘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一)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立,适用于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情况。
如何保外就医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连同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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