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和平区XX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X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王X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X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王X并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而是和朋友一起玩时遇到别人殴打自己的朋友的情况下才和其他人一起参与到聚众斗殴中的。这说明斗殴不是他的本意,他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受到别人侵犯的时候出于哥们义气才进行聚众斗殴犯罪的。王X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二、本案某些被告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本案被告人中,有些被告人因前嫌而首先殴打他人,并导致聚众定点定时斗殴的后果。换句话说,是本案中某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王X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王X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四、被告人王X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王X只是打电话纠集了几名同伴,而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始终没有使用过任何器械;
此外,被告人王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之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X从轻、减轻处罚,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本次犯罪的具体情节,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王X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词: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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