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需要载明哪些事项
时间:2023-06-11 14:34:00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书写再审申请书有一定的要求,不仅要符合一定格式的要求,也要符合特定内容的要求。类似《民事诉讼法》第ll0条对起诉状的规定,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事项:

第一项,要求再审申请书分别写明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是公民个人时,应当写明其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当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效联系方式主要是为了送达文书材料,当事人对于提高诉讼

效率也应有配合的义务。若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可依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的相关精神,产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

第二项,要求再审申请书分别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以及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是指作出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调解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是指当事人不服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是不服未生效的一审法律文书,应当走上诉审渠道解决。这是一项基本要求。

第三项,要求再审申请书分别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申请再审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指明一项或多项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列举的法定事由。具体事实、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发展的事实经过,主要针对自己声明的法定事由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项,要求再审申请书写明具体的再审请求。具体的再审请求是指申请再审人通过审查及再审程序解决的问题,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也是申请再审想要达到的目的。

当然,再审申请书除了要求写明上述四项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写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问,最后由书写再审申请书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另外,当事人除了需要按照上述条件书写再审申请书之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这是为了让对方当事人了解再审申请书的事由以及请求,准备提供答辩,行使答辩权,为申请再审的审查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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