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如何争夺小孩抚养权,法官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首先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遵循两个原则:
总原则: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特殊情况例外)。
综合原则:判给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的一方。
1、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的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比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2、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哺乳期的小孩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对女方最有利的原则/条件)。
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随母亲生活。孩子需要母亲哺乳,而母亲更能照顾好孩子。
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收入等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考虑到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如果双方均无明显的过错,且各方面条件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点,也更有时间去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3、可主张子女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要求判给自己:
子女随其生活实践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是明显不利的;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寻找证据支持自己获得抚养权
为了得到孩子抚养权,双方可以寻找以下证据:
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更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这方面的取证工作是很重要的。
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受教育程度、工作收入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抚养权上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也是比较重要的。
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生活中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父母,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由某一方的父母来带。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因此,期间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综上,关于孩子抚养,法院一般会考虑这些因素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思想品质较好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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