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拟同意与同意法律上的区别
拟同意与同意法律上的区别如下:
1、意思不同。拟同意主观上已经同意,但是还得等到上级同意后才能最后同意;同意跟别人的想法相似,与别人的意见相同;
2、使用情况不同。拟同意使用具有较为严格的职责限定;同意,主体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处理若有决定权。
一、合同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总之,拟同意有同意的倾向,没有真正的同意,需要进一步确认,否则在法律上就不能生效。在办理公文的过程中,经常看到领导签文件、地方签文件、地方签文件。提议的同意书通常是在正式场合或正式材料或书面文件中提出的。
三、法律规定要约的效力怎么样?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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