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要约何时生效
时间:2023-06-21 18:04:05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1、以对话的方式作出要约的,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一般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时生效,或者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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