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实质的处分权利包括和解,撤诉等等。如果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一、被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其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由委托人来确定,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两类: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不得代替当事人行使如承认、放弃、变更诉求、和解调解、上诉反诉等实体性权利特别授权除包含一般授权的权限以外,同时还可行使委托人明确授权的一些实体性权利。
二、委托代理权限包括什么
委托代理权限包括:
1、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院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调解,并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另一种是特别授权,除上述一般代理权限外,还可以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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