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警察权益罪,是指破坏性手段冲击、伤害或者恐吓正在依法秉持职权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就该类犯罪行为而言,构成该罪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具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且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普通公民;
其次,在主观意识上,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且仍然故意实施破坏性的冲击、伤害或恐吓行为;
再者,该犯罪行为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务活动;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采取破坏性的手段冲击、伤害或者恐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到的“破坏性手段冲击、伤害或者恐吓”,应当被理解为行为人主动发起对抗,使用暴力手段对警察进行攻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6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