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工作程序如下:一、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成立后,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在公司登记地的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公司清算期间的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准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重新核准。清算组拒绝复核或者债权人对复核后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的,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进行登记,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确认,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
5.清算方案的实施
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在实施清算方案过程中,涉及土地处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自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和清单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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