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一直困扰社保部门以及参保人员的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的难题,进行了界定。到底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合理时间如何界定,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于海,就上下班途中合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于海介绍,在新规的司法解释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提出了在认定中应当认真考虑的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其中,以上下班为目的,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实践中,工作地的认定较为简单,而职工的居住地,认定起来往往非常复杂。因此,鉴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复杂,《规定》对居住地作出了广义的理解,即所谓的居住地除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等。也就是说,凡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都认定为在合理路线的途中。
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规定》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空间要素是指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于海认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绕道的,也不能一刀切,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而下班后朋友聚会等等其他原因原则上则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同时,于海也指出,在《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中,只是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进行了阐述,而没有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主体,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必须是在这些合理因素下,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在上下班途中,自行摔伤、扭伤或受到暴力伤害等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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