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进行逮捕的时间限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则最迟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要求。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则最迟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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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描述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出逮捕审查批准的要求的时间限制。根据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时间限制更加严格。这说明公安机关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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