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警察遭受殴打且造成轻伤或以上的伤情,可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若伤情不构成轻伤以上,则可对打人者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殴打,且造成轻伤或以上的伤情,则可被视为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可依据伤情进行相应的处罚。不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可对打人者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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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涉及到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殴打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若警察遭受轻伤或以上的伤情,则可被视为故意伤害罪,可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若未造成轻伤以上伤情,则可对打人者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若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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