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刘女士,近日以当初签订购房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将购房者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女士诉称,2004年,她与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她位于丰台区的一处经适房卖给于先生,该房屋面积78.38平方米,总价47万元,于先生支付首付23.5万元,其余款项按十年银行贷款利率,每月向刘女士交纳2550元,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时,一次****清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但余款和利息均未按时支付。后刘女士得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适房未满五年不得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刘女士认为,她与于先生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此她与对方多次交涉,要求退还房屋遭拒后,将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律师观点
转让经适房须有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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