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第一,处理工伤;第二,委托律师全程代理;第三,申请工伤认定;第四,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鉴定);第五,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第六,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第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1、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2、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3、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如卫生局、县调解中心、政府部门等);若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时,则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时,鉴定往往是必然发生的,要准备好鉴定时的答辩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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