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离婚夫妻的共同股权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策略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策略: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可以协商的方式分割共同股权。如果夫妻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夫妻共同股权的特性,按照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原则判决。判决既要考虑到妥善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又要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协调。
对于夫妻共同股权,无论协议分割还是判决分割,要考虑夫妻共同股权的类型、特性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或规定。夫妻共同股权体现为共有的股份或股票,故我们在讨论其分割方法时,应当就具体的分割客体来分门别类地进行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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