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型后,剩下的中国投资者是企业法人。保留的中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对原内资企业的出资额为一年以上
(3)企业的经营项目符合《外国投资者入境管理规定》。项目受国家限制的,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4)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内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和企业档案移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经批准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收到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交回境内企业登记机关,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反驳的,应当将收到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企业登记档案原件退回国内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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