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乌鲁木齐水费价格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我区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
调整后的城市(镇)公共自来水,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2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为0.06元/立方米;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为0.05元/立方米。
调整后的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4倍核定;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调整后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农村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取用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标准为0.05元/立方米、0.03元/立方米,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03元/立方米、0.02元/立方米,
另据介绍,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或地下水超采区用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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