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性质上与传统赌博相同,均应归类于赌博活动范畴之内。
同时,如果有人在进行赌博活动时,其目的并非仅限于娱乐消遣,而是意图从赌博中获取经济利益,甚至将赌博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赌博犯罪。
关于网络赌资的界定,若有组织者召集三名或以上人员参与赌博,且其所获抽头渔利总计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是赌资总额累积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又或者所参与赌博的人数总数达到二十人以上;
以及若组织境外赌博活动,且涉及到中国大陆居民十人以上,并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用等情况,这些都可以被视为“聚众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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