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遛狗不牵绳是有规定的。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操作中依据不足
政府采购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完备、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的规定,招标或采购机构的管理规定及采购实体和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立法,操作中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如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问题考虑不周,存在不少漏洞和疏忽,导致实施中的矛盾不可避免。
在不够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中,法制的不严密,交易过程的透明度低,又缺乏相应的质疑申诉机制,使政府采购对腐败行为有较大的诱惑,甚至为腐败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在我国近十年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大量违背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之处,政府采购中的回扣、行贿、受贿、“寻租”等腐败现象防不胜防。
此外,政府采购立法还涉及到国内市场的保护问题。随着人世的临近,贸易协定的签订,政府采购不仅限于本国厂商,外国厂商也可以参与政府采购的竞标。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在立法中加入有关条款,保护我国民族产业是一个紧迫的话题。即使发达国家也有相应的保护民族产业的法律,如美国就有《购买美国产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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