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对其子女负有本应承担并履行的抚养教育责任。
若有一方不幸过世,那么另一方在此种状况下应当义不容辞地执行抚养责任。
倘若父母双方经实际情况判定无法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依法律程序而言,其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伯伯、阿姨以及舅舅等人将依照应有的顺序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2.对于年仅两岁的幼子孩童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建议随同母亲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