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若一方购买的房地产归于他/她个人所有,并且在双方再次缔结婚姻时并没有就此房产做出特别的契约规定,那么在此种常规情况之下,此套房产是无法被强制用于偿还另一方所欠负的债务的。
然而,假如双方的行为目的在于通过离婚购房然后再行复婚以达到逃脱债务的目的,并且债权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现象,那么在此情形下,该处房地产仍然有可能受到司法程序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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