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随迁,是指在外省(区、市)登记,在本省外县(区)农村登记,随农民工父母到输入地城区、镇(同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国家也有相关规定:家长要满足基本条件,即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住所、收入,缴纳各种保险,这样家长就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虽然不是户籍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子女属于随迁子女,以后可以按照当地随迁子女的政策入学或参加入学考试(一般指小学、初中、高中)。
子女随迁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有抚养权一方同意办理迁户)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
(1)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
(2)本省生源且户口已迁至院校所在地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申请人为被投靠人继子女,其市外户籍有抚养权的父或母符合我市夫妻投靠条件的,该继子女可单独投靠继父或继母;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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