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被驳回的情形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条
第十八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2<集成电路布圈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申请的驳回
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外,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一)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
(二)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1.明显不符合集成电路及布图设计的定义的;
2.明显属于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的;
3.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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