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轻伤能否调解
轻伤也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在实践中,轻伤案件警察首先会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和解,则警察通常不会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案件即可终结。如果调解不成功,警察会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有时候警察会建议被害人走刑事自诉程序,即自己到法院去告。当然,被害人可以坚持让警方立案,警方也应当立案。
1、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轻伤害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案件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这个阶段民事赔偿是可以调解的,至于刑事部分原则上是不能自行调解了,但是当事人可以与检察院积极沟通,如果赔偿对方到位能够得到对方的谅解,那么也可以争取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处理。
2、派出所立案阶段是可以调解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本身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当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后,被害人物质、精神方面的损伤均得到补偿,加害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被大大减少,这时候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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