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4 03:10:31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青国税税政[1999]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遵照执行:

一、1998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采取税务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的办法。

(一)外贸企业(含使用计算机审核退税的生产型工业集团)的清算由进出口分局辅导、监督企业完成;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由各征税局与企业共同完成。

(二)各征税局根据所辖企业的实际出口货物、进口料件的征、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各征税局应从进出口分局将出口企业已退税款的已归档资料限期借阅,并建立签收手续,清算期后保证完整归还。

二、各基层局应敦促出口企业尽快申报所属1998年度的出口退税;进出口分局要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力争在3月上旬结束清算期退税,以便及时完成清算对帐和核查工作。

三、本次清算中需明确的若干问题:

(一)进出口分局应限定出口企业截止申报1998年度所属出口退税的时间,并于3月25日以前将各出口企业的已退税款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直接通知企业,同时将生产企业的已退税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退税所属年度等)和保函办理退税情况转各征税局。此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应列入清算备案表中,经市局认可后予以办理退税;在对帐期间发生的出口退税申报视同已退税款清算,并应在3月31日以前完成退库。对于所述1998年度及以前的免、抵税额审批、调库工作也须在清算期内完成。

(二)本次清算统计数字中不包括实行计算机审核退税的出口企业人机结合预退轧差税款和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因为征税不足而办理保函的税款,上述税款应单独反映。

(三)本次清算核查的重点除《清算通知》第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注意核查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减)税进口料件的虚拟进项税款是否准确;外商投资企业间接进、出口的征、免税是否按规定执行,进项税额的划分是否正确;生产企业有无外购货物(扩散、协作产品除外)退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的加工费退税是否正确等。

各基层局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8]8号)规定清理的出口货物漏管户也应列入本次清算范围,征、退税分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1998年下半年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已经市局备案并统一批复,各基层局不得超出批准范围擅自执行。

(四)各基层局在清算过程中必须及时制作、发放清算情况通知书(格式附后),多退税款限定企业10日内到进出口分局领取《税收缴款书》入库(中央金库),少退税款通知企业凭清算情况通知书和清算表到进出口分局办理退税,进出口分局应于3日内办理完毕。

(五)进出口分局应协同各征税局对使用出疆棉的出口企业、外轮修理修配和外轮供应企业单独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汇入相应的清算表中,尤其要注意使用出疆棉出口企业含棉率的计算是否正确。

(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清算免税额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第一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将海关已免征的进口材料税额剔除。

(七)外贸企业在清算期内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出口退税应列入清算后不予退税中,不得列入备案表中(特殊情况须层报市局批准)。

已列入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已)退税款要严格按照《清算通知》的规定管理,超过1999年6月30日未取得退税单证,发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未按时举证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外贸企业应将不退税款列入成本;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已虚拟进项税款按比例扣回。各类企业备案表中B类企业已退税若填是,是否足额征税若填否,差额是否征税若填否,1999年6月30日以后应再次清算。生产企业备案表中清算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规定征税。

(八)为统计全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已免征的消费税,各征税局在核查生产企业清算时,应单独反映各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已免征消费税款,并将核实情况在清算汇总报告中体现。

四、今后各基层局在日常工作中遇有《清算通知》第八条所述情况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清算结束后10日内市局。

五、进出口分局应将清算期所退税款单独审核、审批,单独统计。各基层局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将清算企业的清算报表和《清算通知书》单独归档,妥善保管。

六、几点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作,分管局长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学习清算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协调税政、稽查等部门共同完成清算核查。市局将进行抽查,对于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中。

(二)本次清算报表格式附后,出口企业应区分不同性质相应报表,各基层局须在4月19日以前将清算情况和汇总报表以及各类企业的备案表报市局税政处,上报时要比照《清算通知》附表1和附表2的格式列报清算企业性质和户数,《清算通知》所附的报表不再报送。各基层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改清算表,但必须保证按本文所附的表样上报。

(三)各基层局在清算核查过程中要大力宣传进出口税收政策,遇有规定不清或掌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保证本次清算达到摸清家底,核查准确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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