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
市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
年月日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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