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能不能重复受理土地确权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土地确权后,对土地使用权益有争议的,村民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政府机关不受理土地确权申请,能起诉政府吗
行政机关在受理土地确权的时候,第一步是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如果不是属于职权范围则不予受理,此时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许多行政机关在受理土地确权申请之前,第一步往往是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但往往会在在审查土地确权申请主体没有过多关注,一般来说,审查土地确权主体时要注意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审查申请确权主体是否合法。
二要审查申请确权主体是否遗漏。
三要审查争议土地是否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
正是因为如此,当事人如果在遇到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土地确权申请时,应该根据上述来判断,如果是自己的申请没有问题,那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注意,是要先进行行政复议。
因为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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