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定金制度是由一方当事方向他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等值替代品而存在。
这种交付行为与所交之款或物品的取得或丧失息息相关,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庄重地履行合同,因此,我们可以说,定金在本质上体现出其具有担保的特性;
再者,当其中一方接收到了另一方交付的定金时,这便构成了双方签订合同的要件之一。
因此,它们具有证明合同有效成立的证据意义,此类定金便被赋予了证约定金的重要角色;
最后,当某一方违反了已签订的合同条款,那么他们就无法请求对方归还定金;
同样地,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则需要向先行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偿还违约金。
站在现实角度来看,房屋在完成过户手续并收取到定金之后,就应该保持诚实守信地去对待此交易;
一旦因任意一方违背约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妨碍了买方权益的实现,那么违约方有责任双倍赔付定金并对因此给卖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所以,收养过户定金的住房不应当违背承诺进行出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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