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
时间:2023-06-09 18:56:53 4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农村改革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定标准,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主管,具体办理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凡长期居住在本县的持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有如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

(二)因伤、病、残致贫的农村居民;

(三)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第五条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就业或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

(二)因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因吸毒或违法受到处罚而造成困难的;

(四)参加或参与未经批准的各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的;

(五)故意放弃或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源的;

(六)申报不实,与申请人再次核实仍不如实申报的。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60元。今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随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七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障对象家庭人员通过劳动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副业及外出务工收入);

(二)保障对象在农村的田地、耕地(含坡地)面积和具体收入;

(三)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各类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亲属资助、赡养费、抚养费、社会捐助资金、国家救助款物(不含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补金和优待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奖学金、丧葬费、安家费等)等收入;

(四)保障对象家庭资产的出租、变卖及合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保障资金的筹措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年底前,由县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底保障对象人数,提出翌年用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支付资金;

(二)省政府财政补助的农村低保资金;

(三)县民政局接收的社会捐助资金;

(四)在保证特大自然灾民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可安排一定的救灾救济款。

第十条保障对象申报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由本人或村民小组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由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对象并张榜公布(时间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核实情况上报镇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编制成册,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接到各镇上报的对象申请后,派员深入调查、核实,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确定发放数额,在《昌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5、县民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批准的,由镇代领《昌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村委会接到审批通知后,将批准对象名单再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发给昌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7、保障金自审批之月起发放。

(二)保障金的核算和发放:

1、保障对象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本县公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核算,不足部分实行差额发放;

2、县民政局根据批准的保障人数及保障金额按月拨付到镇,由各镇兑现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凭《昌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当地镇政府或者邮政所、银行领取保障金。

第十一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时限。

(一)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

(二)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或因病、因老死亡时,应及时停发保障金。

第十二条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拨付到民政部门开设的支出帐户,保证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县民政局对财政拨付的保障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农村低保预算、决算、审计和检查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对该款项的管理、发放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县划拨给镇政府的保障金,各镇政府要把该款项与本级配套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扣压保障资金,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保障金的对象,立即取消享受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全部冒领款额。

每年年底由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布保障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经费,以年度保障金总额的5%纳入财政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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