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搞好我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针对目前拆迁工作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以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陵府[2005]191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陵府[2005]190号)精神,结合我县房屋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拆迁管理模式,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房屋建设向空中发展的原则,确保完成我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
二、拆迁范围
县城区域的项目建设范围内居民(村民)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
三、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划宅基地迁建和房屋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用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划宅基地迁建是指拆迁人在安置区内给被拆迁人划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建房。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住宅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划宅基地迁建和房屋产权调换三种方式。非住宅和尚未建房的宅基地被拆迁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金额及宅基安置地的价格,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4、被拆迁人选择划宅基地安置的,只给予划拨一块宅基安置地,面积为72平方米或144平方米。被拆迁人住宅用地面积72平方米以下的,划拨宅基安置地72平方米;被拆迁人住宅用地面积72平方米以上的,划拨宅基安置地144平方米。被拆迁人的住宅用地和安置地相差面积,按拆迁评估土地价格计算实行差价互补。
5、政府负责安置地场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被拆迁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安置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
6、被拆迁人符合选择划宅基地安置条件而放弃划宅基地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房屋补偿金额的30%,再增加50000元给予经济补偿。
(二)分户安置
1、被拆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分户安置:
(1)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在175平方米以上;
(2)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3)家庭成员已经结婚成家的;
(4)家庭成员跟被拆迁人同住并且户籍与被拆迁人同属一个所在地的。
2、分户安置一律不划拨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分户安置原则最多只安置一户,一户一套安置房。
3、安置房按规划设计和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分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三种户型。
4、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12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选购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50000元的经济补贴。
5、被拆迁人符合分户条件而放弃选购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65000元。
(三)划宅基地安置和安置房安置,实行“谁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如期搬迁的,谁先选宅基安置地块编号和安置房朝向、编号”的原则,同日签订拆迁协议书且同时搬迁的,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选择顺序。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书或不按签订的拆迁协议书规定时间搬迁的,没有优先安置权。
(四)在项目拆迁公告期内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由有关部门免费办理安置地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选择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逾期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自行办理。
(五)按照签订的搬迁协议书规定时间如期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期每户安置费4000元和搬迁费15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支付安置费。
(六)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并且已搬迁完毕后,宅基安置地尚未划拨或安置房尚未安排的,实行临时异地过渡。被拆迁人临时异地过渡的,过渡期间按月500元/户给予临时过渡期安置费,过渡期时间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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