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05:15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2)调运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原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提供文件证明。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个人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预受理(接收材料,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承办。

5.审核。

6.审批。

7.办结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112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十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2017年)

第一条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点:行政许可事项:第309项: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为省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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