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不一定要同意,但是提前交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一、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签订主体和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的,如果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约定的,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履行不合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二、因提存而消灭的债是什么意思呢
因提存而消灭的债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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