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必同意提前交付债权人,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人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费用。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卖方可以在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法律中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后果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为: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提前履行。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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