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六个月内不可以提出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终止妊娠保证金标准的确定、收取和退还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终止妊娠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冲抵按标准计征的社会抚养费。
(一)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具体标准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性质、情节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标准。
(二)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程序
1.立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对象,应当立案。
2.确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拟收取5000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决定;拟收取5000元以上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集体研究后决定,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作出收取决定。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制作并送达《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
4.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纳入社会抚养费管理。
(三)终止妊娠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1.申请。当事人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向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
2.退款。经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确认后,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退付终止妊娠保证金。当事人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存折)的,由代理银行在五日内将终止妊娠保证金如数划入当事人个人账户;当事人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可退付现金,委托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十日内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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