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系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强以及带有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比赛中的抢断、带球、射门等基本运动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除因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之外,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补充:
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指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并且超出了一般的社会风险。从全国各地法院裁判的案件分析,一般可以区分为两类运动:一种为特别危险的体育项目,比如赛车、攀岩比赛、拳击、跆拳道等,这类运动本身存在危险;另一种为普通的体育项目,比如足球,又如篮球、自行车比赛等,损害虽然不经常发生,但仍具有潜在风险。
自甘风险原则能够消除公众在参与正常体育活动时对法律责任承担的疑虑,促进全面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同时,该原则也为体育活动举办方或组织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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