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脑出血病患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能够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离婚的。
首先,若该患者经医学鉴定或法院裁决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他/她便无法自主处理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项,这其中包括婚姻问题。
这类情况下,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通过由法院主导的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在提出离婚诉求之前,必须先依法确定出合适的监护人,以确保其权益得以保障。
在经过详细的司法审查之后,若发现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破碎不堪、无法修复,法院方可遵循制度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其次,假设病情仅是轻微的,并未导致行为决策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那么离婚流程可以走得更加直接。
例如,选择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抑或拟定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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