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其他股东在国有股转让中的购买权
时间:2023-05-02 20:23:37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保证国有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购买权?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竞买人的最高竞价经拍卖人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认后,国有股权拍卖完成,并订立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但是,如果其他股东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会产生矛盾。有人认为,在国有产权转让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现这种矛盾时,应先适用《办法》的规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国家及其出资的国有企业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国有股权转让时,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办法》的法律地位低于《公司法》。本办法规定与《公司法》相抵触的,应当先适用《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上市交易不能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视而不见。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国有产权上市已成为一大趋势。因此,在国有股权拍卖的情况下,尊重竞买人的竞价预期,充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必须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市与股东有限购买权的保护进行协调规定。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国有股权时,拟转让的股东应当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而在《通知》中,应说明以经评估确认的国有股权价值作为拟转让的价格,并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是否拟在规定期限内按此价格购买。股东同意购买的,不得再上市。第二,股东不同意上市不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明确同意上市交易的,应当在上市交易时明确通知股东,使其能够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并在竞买过程中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在拍卖行作出最终决定后,以买受人的最高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不妥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仅指股份以非拍卖方式转让的情形。最后,如果其他股东与拍卖行达成协议,并提前告知所有竞买人该股东拟以其他竞买人的最高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所有竞买人对此无异议,且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竞买过程中全额赔偿最高竞买人的实际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以牺牲交易为基础最高出价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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