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于房屋分割的影响
时间:2023-07-11 15:55:48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双方对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就需要起诉到法院分割。如果只是一方要房子的所有权,要先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做出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如果双方都想要的,出价高者得,或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首付比例、共同还贷比例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判决;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要申请拍卖房屋,然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另外,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因为法官在裁判时最主要的就是看双方的证据,没有证据的主张都很难被采纳。因此,如果对簿公堂,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不仅要陈述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还要搜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起诉或应诉做足充分准备,避免打没有把握的仗,也避免不必要损失的发生。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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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详尽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夫妻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四、离婚时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或隐匿如何处理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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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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